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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要!化州某砖厂因环保问题被罚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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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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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19:50 来自广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化州)罚字〔2021〕21号



化州市良光镇建华建华页岩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94932342R

住所:化州市良光镇出拔村委会山茶根洪里村

法定代表人:赖建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17日对化州市良光镇建华建华页岩环保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事实:

化州市良光镇建华建华页岩环保砖厂位于化州市良光镇出拔村委会山茶根洪里(110.56782584°,21.59921069°),于2014年建成并投产,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该厂建有一套脱硫除尘设施,检查时运行,遂道窑燃烧废气经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约60米高的烟囱排放,原料堆放场建有铁皮瓦挡雨棚,四周设有塑料网遮挡,破碎、筛分车间用铁皮瓦和镂空塑料网围闭,安装有粉尘收集设施,输送带设有塑料板围闭。项目办有环评审收、环保验收、排放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了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11108003号】,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为(662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的排放限值(150mg/m3)。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你厂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厂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你产于2021年12月24日提交《化州市良光镇建华页岩环保砖厂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声明不提出听证并作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减轻处罚。经研究,我局对你厂拟处以罚款金额时已考虑到本案情节适用从轻处罚,罚款金额已按罚款范畴的中下限认定。我局对你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 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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